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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檢以「程序不完備」退回陳家欽案 司法官:很奇怪

圖截自網路

內政部以警政署長陳家欽處理警方人事案涉及偽造文書,正式將陳家欽函送台北地檢署,檢方分他字案後,又以內政部函送程序不完備為由,將退回原機關再行詳查;這是史上首次發生內政部法辦警政署長、卻遭檢方退案事件。資深司法官認為,既然涉及刑事公訴罪,檢察官應該主動偵辦,退回給沒有偵查權的政風單位「很奇怪」。

北部資深司法官指出,依據刑事訴訟法228條,檢察官因告訴、告發、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即開始偵查;並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,提出報告。當有人涉及刑事犯罪公訴罪,檢察官依法必須發動偵辦,甚至是依據新聞報導,剪報分案。

另外,內政部政風處調查後,以「部函」方式送地檢署,所謂「部函」代表是經過單位首長的准許,若沒經過首長那關,只會是「處函」;但政風處並不具有偵查犯罪權限,政風人員也不是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公務員,無法聲請搜索、監聽,所謂的移送的資料,在法律上只能算是行政調查筆錄,屬於行政機關的「告發」。

因此,當檢察官收到「告發」後,即應開始偵查,而非再將案件退回給沒有偵查犯罪權限的政風處;如同有社會人士到地檢署按鈴告發,檢察官就應展開偵查,沒有將案件退回給民眾的道理,試問民眾要如何展開偵辦調查?不可能退案的。

所以北檢以「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、交查、核退、核交案件實施要點」,案件分案後承辦檢察官如認有必要,亦得於收案後將案件發查、交查、核退、核交司法警察(官)或檢察事務官;退回的對象應當是司法警察(官)或檢察事務官,這次卻是沒有偵查犯罪權限的行政機關,其實是「很奇怪」。

司法官表示,不過按照正常程序,政風處應該是先移給廉政署,由廉政署調查是否涉及偽造文書,甚至是有對價關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,之後再移送給地檢署,一般流程是這樣進行;如果北檢認為政風處沒有按照正常程序走,也是說的過去,但檢察官其實更能主動進行偵辦,說穿了地檢署也是不想蹚渾水。

另外,北檢將陳家欽等五人列為他字案被告,所謂他字案就是犯罪嫌疑不明,經調查後可以簽結,不需要實質認定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,一般行政機關告發的案件多半是先以他字案辦理,這是沒有問題。

司法官認為,一般來說檢察官收到高階公務員的檢舉案件,通常在沒有政治力的干擾下,都會樂於收下,因為表面只是偽造文書的案件,通常都可能是有對價關係的貪汙案,不可能會放過;這次退回給政風處後,政風處可能的做法是移給廉政署去偵辦,一個是自行補強資料,再送去地檢,一來一往,許多時間就拖過去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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