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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50條款昨三讀 政府不能偷養網軍

 

圖翻拍自網路

法院院會昨天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三讀聽過「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」修正案,明定養網軍「1450條款」。記者曾吉松/攝影

立法院昨天三讀「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」修正案,明定政府各機關、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事業,編列預算於平面、廣播網路社群及電視媒體辦理業務宣導,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,不得置入性行銷,以維護行政中立、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。

農委會過去曾被在野黨質疑,透過二○一七年新農業政策多元傳播標案的一四五○萬元預算養網軍,昨天三讀修正內容也被外界稱為「一四五○條款」。

三讀條文並指出,各主管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,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,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、媒體類型、期程、金額、執行單位等事項,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區公布,按季送立法院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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