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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測值0.24未達刑法0.25門檻 也通過警方平衡、直線測試 他仍遭公共危險罪判刑

警方攔查酒測示意圖。翻拍自網路

新聞日期:2021-07-17

桃園趙姓男子騎車追撞前方小客車,當下酒測值0.24,雖未達刑法0.25門檻,也通過警方平衡、直線測試。但法院認為,經回推他騎車時酒測值達0.31,且員警在測試觀察紀錄表部分空白,未依規定填製,因此無證據力,審理後依公共危險罪判趙有期徒刑3月,併科2萬元罰金,可上訴。

檢警調查,趙男(35歲)今年2月9日深夜在中壢區1間酒店喝酒,結束後雖到按摩店休息,但隔天一早8點多騎機車上路時,因沒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在八德區介壽路追撞,雖無人受傷,但經警方9點多測得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.24毫克。

雖趙當下酒測值0.24,尚未達刑法公共危險0.25門檻,但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公式,回推趙8點多騎車時的酒測值達0.31毫克,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
審理時,趙辯稱是前方小客車突然急煞,自己來不及才撞上,但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,發現當時車流量大、行車速度慢,趙打算插到前方內車道,結果才撞到前車左後方,認定車禍是因趙酒駕注意力、判斷力下降導致。

另外,趙男當下酒測值0.24未達0.25,八德分局員警雖有依刑法185條之3案件填製「測試觀察紀錄表」,其中在直線測試、平衡動作及畫圓部分,趙男均通過,但法院認為,該部分僅測試檢驗受測者的「駕駛控操能力」而未及於「注意力」。

但在該表中的「觀察結果-駕駛時之狀態」,其中有一項駕駛過程因【】原因,顯然無法駕駛,承辦員警竟空白之,認定警方填製的測試觀察紀錄表,未依規定填製,無證據能力,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他3月,得易科罰金,併科罰金2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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